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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协会

天津市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协会简介

2016-5-27 11:2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1787| 评论: 0

摘要: 天津市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Tianjin Food and Dru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TFDQSMA。 本协会是天津市从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津市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Tianjin Food and  Dru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TFDQS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天津市从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的经济组织、单位和医疗机构或个人自愿结成、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团体,是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会员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之间、社团之间广泛联系、交流、协调和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协会的行为,宣传国家和天津市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挥形式多样的服务功能,使本协会真正成为自主办会、自律管理,为会员服务的社会团体,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管理质量。不断促进我市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37号。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培训工作。

(二)参与制订并贯彻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开展企业自律,监督会员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和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

(三)建立同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渠道,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反映涉及会员利益的事项,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与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市场准入条件和发展规划的制定,维护会员整体利益。

(四)组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质量评价和信用评估、同政府监管部门共同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五)参与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技术标准,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和技能资质考核,提高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整体素质。

(六)加强与国内外有关医药卫生社会团体的联系,促进国内外的技术工作交流与合作。

(七)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产品质量纠纷和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协会与其他社会团体的相关事宜。

(八)办好本协会网站,及时宣传有关法规政策,传递质量管理和技术、市场信息。

(九)履行法律授权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各项职能。

(十)开展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和宣传。

(十一)开展本协会性质和宗旨所允许的其他相关服务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应是从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或使用的单位。

(二)个人会员应是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领域或相关专业中有影响的专家学者。

(三)无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均须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应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有关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六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自觉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质量规范和管理准则;

(六)按期按协会规定的会费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办理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本协会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是:由会员按比例选举产生。

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讨论并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七)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 / 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提出变更、增补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建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 / 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实施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热爱协会工作并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职的,秘书长代行理事长职权,直到新理事长到任为止。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 / 3 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协会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理事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不履行职责,致使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2/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联名理事应由已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理事)。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出席理事全体签字;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理事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主持协调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和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负责协会经费、资产的日常管理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团体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有权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与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天津市食品药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经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修订后本章程经20165 31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天津市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天津市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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