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液化空气(天津)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符合法定条件,准予新办、变更或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 2017年1月《药品生产许可证》新办发证情况(滨海新区) 2、 2017年1月《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情况(滨海新区) 3、 2017年1月《药品生产许可证》换证情况(滨海新区) 2017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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