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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协会

总局关于修改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的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等5个 ...

2016-12-30 11:3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388| 评论: 0|来自: CFDA

摘要: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现对《关于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等5个附录的公告》(2013 ...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现对《关于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等5个附录的公告》(2013年第38号)做出如下修改:

一、将附录2 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第一条修改为: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能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并符合药品追溯的实施条件。

二、将附录3 温湿度自动监测第三条修改为:系统温湿度数据的测定值应当按照《规范》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设定。
  系统应当自动生成温湿度监测记录,内容包括温度值、湿度值、日期、时间、测点位置、库区或运输工具类别等。

三、将附录4药品收货与验收第七条修改为:药品待验区域及验收药品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待验区域有明显标识,并与其他区域有效隔离;
 (二)待验区域符合待验药品的储存温度要求;
 (三)设置特殊管理的药品专用待验区域,并符合安全控制要求;
 (四)保持验收设施设备清洁,不得污染药品。

四、删除附录4药品收货与验收第十八条。

五、将附录4药品收货与验收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按照《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可委托购货单位进行药品验收。购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验收药品,建立专门的直调药品验收记录。验收当日应当将验收记录相关信息传递给直调企业。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对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温湿度自动监测,药品收货与验收,验证管理等5个附录文件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等5个附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
1226

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2016年第197号公告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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